市八初级中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(草案)
发布日期:2018-09-18 10:17:25   作者:   
    为全面贯彻《教师法》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,提高我校教职工的师德修养,树立学校和教师的良好形象,使全体教职工树立教书育人、爱岗敬业、关爱学生、无私奉献的良好风貌。根据上级有关师德建设的文件精神和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师德师风考核评比细则。

    一、师德考核领导小组   

    组  长:杨保华、章  健  

    成  员:朱  雯、王建军、邵  阳、张  岚、陈  晔

    二、考核对象

    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。 

    三、考核原则

    1.坚持客观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、民主的原则。

    2.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。

    3.以集体研究决定为原则。

    四、师德考核基本要求      

    1.遵守劳动纪律,不迟到早退,请假履行手续,不擅自脱离工作岗位。

    2.接受学校工作安排,顾全大局,勇挑重担。服从学校布置的各类工作或辅助任务的安排,如开学筹备、学期结束、各类展示活动准备、节庆活动准备、考试监考登分、招生等工作。

    3.有育人意识,服务意识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。无教学事故发生,无学生、家长投诉。

    4.有以下情况发生者,实行一票否决,认定考核“不合格”。

    (1)涉黄、赌、毒,事实确凿,或因其他原因受行政处分。

    (2)因渎职而发生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、岗位责任事故。

    (3)体罚、变相体罚学生,造成严重不良后果。

    (4)破坏安定团结、和谐稳定局面,严重损害学校、师生名誉。

    (5)组织、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,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相关信息。诱导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。

    (6)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、物、有价证劵等的。

    (7)其他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。

    五、考核结果的奖励与运用

    1.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奖励为每学期500元。

    2.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、岗位聘任、晋级晋升、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。

    3.实行师德问题“一票否决”。

    (1) 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,不享受当年师德师风考核奖励。

    (2) 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,当年不得晋升职务、岗位等级,不得评先评优,必要时可调整工作岗位。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的,按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,直至解聘。

上海市市八初级中学党支部、校长室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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